(2017)浙1022民初3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林掌与陈红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掌,陈红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3584号原告:王林掌,男,198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陈红剑,男,198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林掌诉被告陈红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林掌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拒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在规定期间内提出缓交诉讼费用之申请,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章青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卢之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