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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1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小勇、程国强与被执行人李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勇,程国强,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15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小勇,男,汉族,生于1975年7月2日,住达州市达川区。申请执行人程国强,男,汉族,生于1979年3月29日,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李涛,男,汉族,生于1971年2月5日,住达州市达川区。申请执行人李小勇、程国强与被执行人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1703民初3015、30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案外人达州市聚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以(2017)川1703财保6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本案执行标的物x号大型专项作业车,致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黎泽心审判员  黎亚非审判员  栾心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建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