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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2执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钧与汤建国、杨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钧,汤建国,杨素,张波浪,汤炳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2执582号申请执行人张钧。被执行人汤建国。被执行人杨素。被执行人张波浪。被执行人汤炳建。申请执行人张钧与被执行人汤建国、杨素、张波浪、汤炳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执行标的为226396元。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对被执行人汤建国、杨素、张波浪、汤炳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汤建国所有的位于滨海县八滩镇境内S226线东侧一幢楼房底层最南边七间门面房在另案被查封,其中四间正在评估拍卖,案外人对查封房屋提出异议,正在处理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财产处置周期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广斌代理审判员  朱海俊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