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4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伟与苏宏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苏宏彬,黄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王伟,男,198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委托代理人:陈昕,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住西乡县。被执行人:苏宏彬(曾用名苏斌),男,198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黄小强,男,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王伟与被执行人苏宏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伟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西民初字第00193号民事调解书及(2013)西执字第00309号执行裁定书、(2014)西执字第00174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苏宏彬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4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该案中,申请执行人王伟自愿放弃利息1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苏宏彬给王伟偿还了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300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西民初字第0019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新建审判员 穆晓红审判员 邢汉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龚武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