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执恢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云龙、袁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龙,袁理,张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3执恢132号申请执行人:张云龙,男,198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袁理,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张娜,女,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执行张云龙与袁理、张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603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以(2015)相民保字第004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袁理名下的位于安徽省濉溪县濉河东路北侧龙脊山路东侧恒大名都xxx室(产权证号20××12)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袁理名下的位于安徽省濉溪县濉河东路北侧龙脊山路东侧恒大名都xxx室室(产权证号20××12)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继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浩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