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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刑申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治行申诉陈柏和滥用职权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粤刑申45号陈治行:你作为原审被告人陈柏和的近亲属,因陈柏和滥用职权、受贿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4)清城法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及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清中法刑二终字第173号刑事裁定,向本院申诉。你申诉的主要理由是:1、本案证据不能证明陈柏和授意他人将涉案铜板等物品扣押、变卖并从中分取变卖所得款项;即便认定陈柏和实施了上述行为,也无充分证据证明该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认定陈柏和犯滥用职权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2、陈柏和关于受贿的庭前供述是检察机关非法取得的,应当依法排除。陈柏和受贿金额仅为1.4万元,原审认定其受贿25万元依据不足。3、陈柏和主动交代其受贿行为,具有自首情节,原审未予认定,致量刑过重。4、一审法院未依辩护人申请调取重要证据,未依申请通知重要证人出庭作证,审判程序违法。据此,你申诉请求对本案重新审理,对陈柏和从轻处罚。本院经审查认为:1、陈柏和指使他人违规扣押铜板等物品、授意张某刚将该物品变卖并从中分取部分变卖款的事实,有张某刚、王某、房某明、陈某杰、黄某祥、杨某玲、谢某科、黄某强、祝某鸿、谢某敏等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证实,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陈柏和上述滥用职权的行为不仅给行政执法对象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且引发群众上访申诉,损害国家机关声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构成滥用职权罪。2、陈柏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事实,有行贿人张某刚、王某成、王某威的陈述予以证实,陈柏和本人亦曾供认且书写了交代材料。对于请托事由、行贿时间、地点、金额等基本事实,行贿人的陈述与陈柏和的供述吻合。行贿人张某刚的部分陈述还得到证人汤某琼、欧某强证言的佐证。原审认定陈柏和受贿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检察机关对陈柏和审讯时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证实审讯是合法进行的,不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陈柏和相应的供述依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3、陈柏和未自动投案,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经查成立,且陈柏和在法庭审理时又翻供称仅受贿1.4万元的事实,而否认其他受贿犯罪事实,不属于如实供述,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原审鉴于其退出赃款,已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所处刑罚与其罪责相适应,量刑适当。4、调取证据、证人出庭并非庭审必须的程序,原审根据本案的证据情况,未依申请调取证据、未通知证人出庭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与法律规定相悖,不能成立。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