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627民初1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XX春与四川省大家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春,四川省大家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627民初1697号原告:XX春,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岳,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大家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渝大道106号A栋307号。负责人:徐玉梅,系该公司经理。原告XX春与被告四川省大家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喻虹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XX春以“已与四川省大家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全部兑现标的款28488.00元”为由,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依法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2.00元,减半收取计256.00元,由原告XX春负担。审判员 喻虹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龙思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