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01民初3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谢富春与朴英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富春,朴英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3615号原告:谢富春,户籍地为吉林省舒兰市。被告:朴英珠,住吉林省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富春诉被告朴英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朴英珠的准确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及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谢富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谢富春。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 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光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