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5民初3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建洪与陈永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洪,陈永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5民初3457号原告马建洪,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被告陈永铭,男,196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建洪诉被告陈永铭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建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建洪以被告陈永铭已支付全部货款,本案实体问题已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建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9元,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马建洪负担。审判员 郑 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骏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