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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8民初1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宋晓山与魏秀利、铜陵和顺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晓山,魏秀利,铜陵和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8民初1201号原告:宋晓山,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美金,安徽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军,安徽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秀利,男,198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铜陵和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顺安镇汽车修理厂内。法定代表人:朱秋铭。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北京路10号电信大楼。负责人:谷开鸿,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石城大道南段181号。负责人:邵华,总经理。原告宋晓山诉被告魏秀利、铜陵和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宋晓山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铜陵和顺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宋晓山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晓山撤回对铜陵和顺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姚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能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