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2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奥卡斯汀﹒莫比里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奥卡斯汀﹒莫比里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007号被执行人:奥卡斯汀﹒莫比里卡(外文名AUGUSTINENWABUNIKE),男,1979年3月1日出生,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国籍。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穗中法刑一初字第389号刑事判决,被执行人奥卡斯汀﹒莫比里卡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被执行人奥卡斯汀﹒莫比里卡未按上述判决履行上缴财产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8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执20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上缴财产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利纯审 判 员 徐建军代理审判员 彭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异书 记 员 骆凌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