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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4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罗武与达永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武,达永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4384号原告:罗武,男,196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才,重庆市璧山区璧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达永清,男,196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受理的原告罗武与被告达永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武撤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罗武承担。审判员  张箴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宗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