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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特1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杨电玲、郭文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电玲,郭文红,马红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1351号申请人杨电玲,女,195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王雪,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贡圆,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人郭文红,女,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申请人马红建,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15号4、5、6、7层。负责人郭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武金银,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杨电玲诉申请人郭文红、申请人马红建、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杨电玲诉申请人郭文红、申请人马红建、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9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支付申请人杨电玲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等共计6690元,于2017年9月9日前付清。二、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支付申请人郭文红、申请人马红建在此次事故中垫付的医疗费15490元,于2017年9月9日前付清。三、申请人杨电玲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次事故再无其他纠纷。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花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