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民初44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毛翠侠与王怀国、王金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翠侠,王金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民初44524号原告:毛翠侠,女,1962年8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王艳,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金能,女,1978年5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负责人:郭少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砚珠,女,1985年月日出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员工,住北京市东城区。原告毛翠侠(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王金能(以下简称姓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北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艳,王金能,人保北分委托代理人韩砚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医疗费2573.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营养费6000元、护理费16500元、残疾赔偿金229100元、鉴定费24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误工费16380元、交通费1453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29日,王金能驾驶×××号车辆和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受伤。肇事车辆在人保北分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王金能辩称。我是和原告发生交通事故,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人保北分投保了交强险,10万元三者险和不计免赔。人保北分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10万元三者险和不计免赔。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29日18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三环辅路外环西坝河车站,王金能驾驶×××号车辆和骑自行车的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受伤,两车损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东外大队认定王金能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日原告到中日友好医院住院到2016年12月21日共计22天,经诊断为胸12椎体爆裂骨折,胸11椎体棘突骨折,原发性甲状腺功能减低,出院时医生建议原告休息30天,骨折愈合后择期取出内固定,住院费王金能已支付。原告提交门诊医疗费票据若干张,金额共计2573.84元。原告称由儿子王大伟护理,提交北京图腾时代坐标标识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杨大伟2016年11月29日至2017年3月20日扣发工资16500元,原告提交杨大伟的工资卡交易明细佐证其误工损失。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2017年3月27日出具鉴定结论,认定原告构成九级伤残,鉴定费2450元。原告是农业户口,提交2011年11月至2012年11月在京的暂住证以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将台地区办事处安家楼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证明其长期在北京市朝阳区安家楼村57号居住。原告提交北京东方洁盟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原告在该公司从事洗碗工作,日工资91元,照此标准计算6个月的误工费。原告提交出租车票等若干张,据此主张交通费。原告按照每天50元计算120天的营养费,每天100元计算22天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估算了精神损害抚慰金。事发后王金能曾给付原告2300元。本院认为,肇事车辆在人保北分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人保北分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保险责任外的部分由肇事者王金能赔偿,王金能已支付的2300元本院作为已付款扣除。医疗费,合法有据,本院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支持。营养费,本院根据原告的伤情酌定。护理费,原告要求4个月相较于其伤情合理,计算标准提交了护理人员的工资卡交易明细,且符合北京市护理行业一般收费标准,本院支持。残疾赔偿金,原告长期在北京居住生活,不以务农为生,本院支持按照城镇标准计算。鉴定费,合法有据,本院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根据原告的伤残等级酌定。误工费,每天91元符合北京市一般工资标准,根据原告的伤情本院支持计算到定残前一日。交通费,本院根据原告的就诊情况酌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毛翠侠医疗费二千五百七十三元八角四分、住院伙食补助费二千二百元、营养费二千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残疾赔偿金二十万,以上共计二十一万六千七百七十三元八角四分;二、被告王金能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毛翠侠残疾赔偿金二万九千一百元、误工费一万零六百四十七元、交通费五百元、护理费一万六千五百元、鉴定费二千四百五十元,以上共计五万九千一百九十七元(已支付二千三百元);三、驳回原告毛翠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75元,由原告毛翠侠负担173元(已交纳),由被告王金能负担2702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