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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吴广付、严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广付,严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6执253号申请执行人吴广付,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被执行人严君,男,1980年6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申请执行人吴广付与被执行人严君租赁合同纠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吴广付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6民初42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严君给付11347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房产、银行存款、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无执行到位款项。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向本院申请将被执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经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06执25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静杰审 判 员 薛天祥审 判 员 赵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丁适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