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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民初4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成跃与被告郑学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成跃,郑学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4083号原告:杨成跃,1989年3月18日生,住南京市江宁区。被告:郑学斌,1972年2月11日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城厢街道萧然东路228号。原告杨成跃与被告郑学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杨成跃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杨成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成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成跃负担。审 判 员 李筱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黄其华书 记 员 高 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