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9004民初2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吴亚有与湖北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亚有,湖北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民初2455号原告:吴亚有,女,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晶,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仙桃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吴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兵,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亚有与被告湖北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亚有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亚有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亚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吴亚有负担。审判员  孙仁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 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