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与崔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崔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21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住所: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洪岩,该支队队长被执行人:崔志强,男,1987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执行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与崔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法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崔志强名下的车辆,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待找到车辆后恢复执行。故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龙民一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 判 长 徐家红审 判 员 冯 锐代理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仉红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