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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同庆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阳市博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南阳豫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同庆,南阳市博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南阳豫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03执301.号申请执行人刘同庆。被执行人南阳市博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南阳豫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同庆与被执行人南阳市博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南阳豫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5)宛龙民三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执行内容为:一、被告南阳市博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刘同庆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自2015年5月1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南阳豫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627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1275元,原告刘同庆承担1671元,被告南阳市博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604元。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南阳市博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南阳豫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和线下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南阳市博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南阳豫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南阳市博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南阳豫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已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申请执行人刘同庆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交该案暂缓执行申请,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宛龙民三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 猛审判员 吴志勇审判员 拜立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逵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