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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91民初12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赣州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尹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兴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91民初1252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赣州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营角上9号A栋6号店面。法定代表人:闵建明,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帆、陈志光,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尹兴,男,汉族,1989年2月23日生,家住江西省瑞金市。解除保全申请人赣州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尹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2016)赣0791民初1252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尹兴坐落于赣州市章贡区××#楼××栋××室房产(合同编号:20××47)及解除保全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赣州市章贡区××镇××村××地块××号楼(合同编号:(赣州)房现售备字第20××12号)、坐落于××路××号楼××#商铺(产权证号:00××26号)二套房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尹兴坐落于赣州市章贡区××#楼××栋××室房产(合同编号:20××47)的查封。二、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赣州市章贡区××镇××村××地块××号楼(合同编号:(赣州)房现售备字第20××12号)、坐落于××路××号楼××#商铺(产权证号:00××26号)二套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瑜青人民陪审员  廖肇忠人民陪审员  邬元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付桂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