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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7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陕西中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中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7执26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中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学敏,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前进路中段**号。委托代理人:楚宝成,陕西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宏,该公司执行董事。住所地:略阳县城关镇大沟口。委托代理人:梁辉,该公司法律顾问。申请执行人陕西中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受理,略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7民初5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陕西中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1591096.58元(2016年11月给付300000元;12月给付300000元;2017年1月给付300000元;2月给付300000元,3月给付391096.58元)。本次申请人陕西中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标的为1591096.58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中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一、申请人陕西中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利息;二、被执行人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共计承担1591096.58元执行标的,2017年9月支付200000元;2017年10月起,每月向申请执行人陕西中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10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陕西中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了执行申请。鉴于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727执2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皓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