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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4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4民初691号原告:张某,女,198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饶阳县人,村民,现住本村。被告:于某,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饶阳县人,村民,现住本村。原告张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高立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佳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