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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正波与代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波,代萍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02民初842号原告:张正波,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人,个体工商户,现住呼和浩特市。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刘连柱,系内蒙古首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萍,女,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人,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撖宣青,系内蒙古永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正波与被告代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正波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正波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正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正波负担。审 判 长 张  斌代理审判员 杜  鑫人民陪审员 斯琴巴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睿 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