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正波与代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波,代萍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02民初842号原告:张正波,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人,个体工商户,现住呼和浩特市。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刘连柱,系内蒙古首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萍,女,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人,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撖宣青,系内蒙古永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正波与被告代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正波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正波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正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正波负担。审 判 长 张 斌代理审判员 杜 鑫人民陪审员 斯琴巴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睿 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