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浩睿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盛大新材建材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浩睿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盛大新材建材有限公司,北京中坤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中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大滔(天津)金属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执238号申请人天津市浩睿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重庆道217号117室。法定代表人胡玺君,经理。被申请人天津市盛大新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东兰坨村东侧。法定代表人万树喜,经理。被申请人北京中坤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法定代表人焦青,经理。被申请人北京中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法定代表人焦青,经理。被申请人大滔(天津)金属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桥路1号。法定代表人虞壁连,经理。申请人天津市浩睿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盛大新材建材有限公司、北京中坤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中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大滔(天津)金属装饰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浩睿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盛大新材建材有限公司、北京中坤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中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大滔(天津)金属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9600563.1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盛大新材建材有限公司、北京中坤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中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大滔(天津)金属装饰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99600563.1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津市浩睿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家树代理审判员 张 庆代理审判员 付平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姚易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