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民初2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市支行与王朝文、刘兰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市支行,王朝文,刘兰芳,张怀勇,孙玉芹,王常成,杨香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259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市支行,住所地:临清市南门里街369号。代表人:郭宗强,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由志伟,男,该行员工。被告:王朝文,男,1977年6月19日,汉族,住临清市。被告:刘兰芳,女,1981年5月3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张怀勇,男,1989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孙玉芹,女,1988年9月15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王常成,男,1989年1月1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杨香娥,女,1983年1月20日生,汉族,住临清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市支行与被告王朝文、刘兰芳、张怀勇、孙玉芹、王常成、杨香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市支行撤回对被告王朝文、刘兰芳、张怀勇、孙玉芹、王常成、杨香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洪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红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