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9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品良与赵绶连、王仙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品良,赵绶连,王仙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9382号原告:赵品良,男,195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赵绶连,男,194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王仙美,女,194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品良与被告赵绶连、王仙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品良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品良申请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品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赵品良负担。审判员 俞 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晓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