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民初4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李子义与葛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子义,葛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4861号原告:李子义,男,194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葛宏伟,男,32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子义诉被告葛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子义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子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子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子义负担。审判员周继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付雪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