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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执6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海燕与被执行人李献川、段秀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燕,李献川,段秀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5执6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海燕,女,197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山东省烟台市人,洛阳新澳华油燃气有限公司职工,住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李献川,男,196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栾川县人,住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段秀云,女,1956年3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栾川县人,住洛阳市涧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省洛阳涧西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5民初252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河南省洛阳涧西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5民初25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风卫审判员  康 理审判员  郑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