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执1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凤霞等与刘时杰等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霞,王凤香,王宝臣,陈玉亭,陈笛,刘时杰,王娜,王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1490号申请执行人王凤霞、王凤香、王宝臣、陈玉亭、陈笛被执行人刘时杰、王娜、王赫上列当事人因继承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6)吉0102民初33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时杰、王娜、王赫银行存款人民币146080.00元(含执行费206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建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