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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刑更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郝二喜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郝二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刑更337号罪犯郝二喜,男,195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府谷县人,现在山西省原平监狱服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8日作出(2013)忻中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郝二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该犯于2015年8月3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2年10月24日止。执行机关山西省原平监狱于2017年8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监狱认为,罪犯郝二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在本次考核期间,罪犯郝二喜共获监狱表扬4次,余13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但所犯系暴力性犯罪,应从严把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郝二喜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2年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海军审判员  王世平审判员  徐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银秀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