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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执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君申请执行吴静、张玉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君,张玉海,吴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679号申请执行人李君,住黑龙江省甘南县。被执行人张玉海,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吴静,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李君申请执行吴静、张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21民初38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龙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1民初38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米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功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