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执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君申请执行吴静、张玉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君,张玉海,吴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679号申请执行人李君,住黑龙江省甘南县。被执行人张玉海,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吴静,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李君申请执行吴静、张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21民初38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龙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1民初38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米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功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