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周建钧与张俊秀、李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钧,张俊秀,李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03民初979号原告周建钧,男,汉族,生于1971年10月21日,大专文化,住南阳市高新区。被告张俊秀,男,汉族,生于1973年4月20号,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李普,女,汉族,生于1974年4月27号,住南阳市卧龙区。原告周建均与被告张俊秀、李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建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俊秀、李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7月21日和12月4日,被告张俊秀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分两次向原告借现金320000元,约定利息为1.5分。借款到期后,被告分两次归还原告借款60000元,利息支付至2015年12月31日,剩余借款260000元及利息至今未付,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60000元并自2016年1月1日起按月息1.5分支付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7月21日和12月4日,被告张俊秀因做生意缺乏资金分两次向原告借现金320000元,张俊秀并于上述两个日期内向原告出具借条两份,内容均为“今借周建钧现金壹拾陆万元整(160000),借款人张俊秀”。双方口头约定被告按月利率2.5%支付利息,后实际履行过程中调整为为1.5%。借款到期后,被告分两次归还原告借款60000元,利息支付至2015年12月31日。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借条、银行出具的转账凭证和被告向原告发送的关于还款意向的手机短信等证据证实,经当庭出示并记录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为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按时足额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下余借款并支付利息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该债务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李普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理由成立,本院亦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张俊秀、李普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60000元,并自2016年1月1日起按月率1.5%支付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200元,由被告张俊秀、李普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廷峰审 判 员 李丽果人民陪审员 张玉晓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子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