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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特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丽燕、李佳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丽燕,李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02民特42号申请人:张丽燕,女,汉族,1948年8月17日出生,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被申请人:李佳,女,汉族,1981年6月2日出生,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申请人张丽燕申请认定李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丽燕称,申请人张丽燕与被申请人李佳系母女关系,其父李学明于2016年12月12日病故。被申请人李佳从出生因脑缺氧造成脑瘫,导致李佳患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障碍,生活不能自理,现经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佳被评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特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李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张丽燕为其监护人。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张丽燕与被申请人李佳系母女关系,其父李学明于2016年12月12日病故。被申请人李佳从出生时因脑缺氧造成脑瘫,导致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障碍,生活不能自理。2017年7月20日,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昆医附一院司法鉴定中心[2017]JSB鉴字第28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李佳此次评估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认为,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昆医附一院司法鉴定中心[2017]JSB鉴字第28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形式、来源合法,能够认定被申请人李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认定李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张丽燕为李佳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策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毕 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