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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91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林世国与向爱春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世国,向爱春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91民初120号原告:林世国,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洪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梅,女,洪江区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向爱春,女,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洪江区。原告林世国与被告向爱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林世国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世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世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林世国负担。审 判 长  钟 鸣审 判 员  朱彩红人民陪审员  朱金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宗洋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