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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执2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石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昌市金川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2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77年2月1日,甘肃省金昌市人,初中文化,打工人员。被执行人石某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9月7日,甘肃省金昌市人,初中文化。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石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石某某因病去世,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李某某自愿协商,于2017年8月1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李某某于2017年8月18日偿还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35230元,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李某某剩余借款本金、利息、诉讼费、逾期利息共计35324.92元的执行,并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02民初19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开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