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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3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何彦录与德惠市房产经营公司、德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彦录,德惠市房产经营公司,德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3756号原告:何彦录,男,1971年11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玉福,男,1946年1月14日生,原告父亲。被告:德惠市房产经营公司。负责人:姬树奇,该公司书记。被告:德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德惠市德惠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宝良,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立仁,该局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振嘉,该局职员。原告何彦录诉被告德惠市房产经营公司、德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何彦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何彦录与被告自1986年起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享有德惠市房产经营公司改制时职工支付的所有待遇;2.补发2002年4月份-2010年7月份工资及安置费、取暖费共计121,259.72元;3.办理社会保险。事实与理由:何彦录系德惠市房产经营公司(原德惠市房产建设经营公司)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兴办的厂办大集体德惠市房产劳动服务公司在册职工,但自1986年上班起何彦录始终在德惠市房产建设经营公司汽车修配厂工作,建立事实劳动关系。本院认为,经审理查明,1998年5月30日-1997年10月何彦录档案证明招收单位为德惠市房产劳动服务公司。德惠市房产劳动服务公司企业类型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状态为注销企业。德惠市房产建设经营公司汽车修配厂企业类型为集体分支机构(非法人),企业状态为注销企业。2016年8月10日德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制定德劳人仲案字(2016)第5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该通知书以被申请人德惠市房产经营公司主体不存在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德惠市房产经营公司为德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单位,德改调组[2011]5号《关于德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请德惠市房产经营公司企业改制方案批复》批准德惠市房产经营公司改制。何彦录与涉案单位之间的争议系因政府主导下改制过程中职工置换身份、经济补偿而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部分按照政府规定处理和解决。何彦录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何彦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何彦录负担,邮寄送达费168.00元返还何彦录。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希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