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民初6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宿迁市惠农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精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市惠农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精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6060号原告:宿迁市惠农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6979033136,住所地宿迁市宿城新区红海路18号。法定代表人:王加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尊民,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娟,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精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839796,住所地宿迁市苏宿工业园区古城路9号。法定代表人:王金良,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宿迁市惠农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精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宿迁市惠农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宿迁市惠农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朱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音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