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42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倪耀良与倪兵、倪萍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耀良,倪兵,倪萍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民初42813号原告倪耀良,男,1945年9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顾海雄,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兵,男,1969年8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倪萍,女,1972年8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委托代理人杨雯(系被告倪萍之女),住上海市静安区。原告倪耀良与被告倪兵、倪萍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耀良及其委托代理人顾海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倪兵、倪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倪耀良诉称,原告与严庚仙系夫妻关系,两被告系两人之子女。2016年2月29日,严庚仙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果公路、三三公路口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原、被告三人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赔偿,上述案件案号为(2016)沪0115民初字第39208号(以下简称39208号案件),经判决三原告共获得赔偿款500,722元(人民币,下同)。嗣后,原、被告三人对如何分割上述款项,并对39208号案件应退还的受理费如何处理发生争议,故起诉要求分割赔偿款500,722元及39208号案件应退还的受理费4,492元,并要求在分割时对原告予以多分。被告倪萍书面辩称,39208号案件受理费8,984元及本案受理费4,426元均由其支付,故要求在分割赔偿款及退还39208号案件受理费时予以考虑。被告倪兵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严庚仙系夫妻关系,两被告系两人之子女。2016年2月29日,严庚仙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果公路、三三公路口发生交通事故死亡。2016年6月,原、被告三人向本院起诉要求赔偿,上述案件为39208号案件。嗣后,本院判决三原告获得赔偿款500,722元(包括39208号案件对方应负担的受理费)。39208号案件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8,984元,实际39208号案件应收取4,492元受理费,现4,492元受理费尚未退还。嗣后,原、被告三人对如何分割上述赔偿款及39208号案件应退还的受理费发生争议,原告于2017年6月诉来本院要求分割上述款项。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2016)沪0115民初字第3920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本案中,原、被告三人在39208号案件获得的赔偿款属三人共有,基于上述赔偿款系对三人的共同赔偿,故原、被告三人应各得三分之一,原告要求多分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外,39208号案件应退还的受理费,由于原告与被告倪萍均主张上述款项由其支付,本院考虑受理费单据缴纳人员系原、被告三人,故39208号案件应退还的受理费4,492元也由原、被告三人各得三分之一。应当指出的是,被告倪兵、倪萍在本院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的情况下,未到庭应诉,应视为被告倪兵、倪萍放弃了对原告所主张之事实和提供的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告倪兵、倪萍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2016)沪0115民初字第39208号案件赔偿款500,722元归原告倪耀良、被告倪萍、倪兵所有,每人各占三分之一份额;二、(2016)沪0115民初字第39208号案件应退还的受理费4,492元归原告倪耀良、被告倪萍、倪兵所有,每人各占三分之一份额。案件受理费8,852元,减半收取4,426元(已由原告倪耀良预交),由原告倪耀良负担1,476元,被告倪兵、倪萍每人负担1,475元,被告倪萍、倪兵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宣志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逸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一百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