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4民初6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曙与林桂庆、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曙,林桂庆,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4民初6355号原告李曙,男,汉族,1957年1月18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委托代理人周成舜,杭州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林桂庆,男,汉族,1963年8月18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莫干山路231号广厦锐明大厦602室。负责人何中晓。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曙诉被告林桂庆、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夜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