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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24民初3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新昌县万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新昌县长隆纺织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昌县万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新昌县长隆纺织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24民初3827号原告:新昌县万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051348859B),住所地新昌县南明街道盘龙新村22幢111。法定代表人:陈明辉,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新昌县长隆纺织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458323-0),住所地新昌县羽林街道央于三岔口2号。法定代表人:陈贤韬。原告新昌县万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昌县长隆纺织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因原告新昌县万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石伯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双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