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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民初1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马登瑞与被告什邡市安顺汽车站运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登瑞,什邡市安顺汽车站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1946号原告:马登瑞,男,195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锡庆,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什邡市安顺汽车站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皂角鼓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7822780140。法定代表人:张文,职务不详。原告马登瑞与被告什邡市安顺汽车站运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马登瑞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登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登瑞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马登瑞负担。审判员  梁小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忠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