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民辖终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成琪楠、陈德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琪楠,陈德法,贺伟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辖终3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琪楠,曾用名张亚静,女,197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邯郸市邯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德法,男,196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原审被告:贺伟强,男,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邯郸市邯山区。上诉人成琪楠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2民初2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成琪楠上诉称,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邯郸市丛台区中央公园小区10号楼1单元1号,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陈德法所诉被告之一贺伟强的住所地在邯郸市邯山区,所以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成琪楠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俊英审判员 李 巍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宾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