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2民初2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王站立与周继伟、赵素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站立,周继伟,赵素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2475号原告王站立,男,汉族,1969年8月9日出生,农民,住上蔡县。被告周继伟,男,汉族,1981年6月6日出生,农民,住上蔡县。被告赵素蝶,女,汉族,1979年10月17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原告王站立与被告周继伟、赵素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王站立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站立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站立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王站立承���。审 判 长  周占军审 判 员  余双军人民陪审员  衡中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戚光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