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2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王站立与周继伟、赵素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站立,周继伟,赵素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2475号原告王站立,男,汉族,1969年8月9日出生,农民,住上蔡县。被告周继伟,男,汉族,1981年6月6日出生,农民,住上蔡县。被告赵素蝶,女,汉族,1979年10月17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原告王站立与被告周继伟、赵素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王站立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站立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站立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王站立承���。审 判 长 周占军审 判 员 余双军人民陪审员 衡中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戚光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