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民初2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继红与曲进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继红,曲进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2947号原告:马继红,男,出生于1972年11月27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曲进德,男,出生于1970年3月20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继红诉被告曲进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曲进德下落不明,按照法律规定此案只能以公告送达的形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已向原告马继红送达缴纳公告费通知书,并指定了相应的缴纳公告费的期限,同时在通知中已告知原告不按时缴纳公告费将会按其自动撤诉处理。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届满后,原告没有按该期限缴纳公告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继红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马继红负担。审判员 于 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富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