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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2民初5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与宋立新、曲秋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宋立新,曲秋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2民初524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街XX号。负责人:张喜军,系该行行长。被告:宋立新,女,汉族,1968年7月15日出生,住大连市西岗区三元街XXX,身份证号XXX。被告:曲秋颖,女,汉族,1993年11月26日出生,住大连市西岗区三元街XXX,身份证号XXX。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诉被告宋立新、曲秋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宋立新、曲秋颖的185,615.81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宋立新、曲秋颖的185,615.81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迟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