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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民终1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雷太元、喻达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太元,喻达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民终14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雷太元,男,生于1964年9月5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现住利川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喻达友,男,生于1973年12月1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户籍地利川市,现住利川市。上诉人雷太元因与被上诉人喻达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17)鄂2802民初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雷太元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雷太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雷太元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雷太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东海审判员  蔡 斌审判员  曾俊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