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民终1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雷太元、喻达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太元,喻达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民终14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雷太元,男,生于1964年9月5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现住利川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喻达友,男,生于1973年12月1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户籍地利川市,现住利川市。上诉人雷太元因与被上诉人喻达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17)鄂2802民初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雷太元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雷太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雷太元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雷太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东海审判员 蔡 斌审判员 曾俊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