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4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武某甲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4民初693号原告:张某甲,男,1963年9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乙,男,1978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武某甲,男,1973年12月31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武某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2017年8月18日,张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某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张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郭伟峰人民陪审员 郭瑞芳人民陪审员 郭 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