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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1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范福全与贾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福全,贾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21民初1548号原告:范福全,干部。(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月奎,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福,职工。(未到庭)原告范福全诉被告贾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文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福全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范福全、被告贾福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贾福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和利息140000元。2、2017年6月14日以后直至全部还清为止的利息。3、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6月14日被告的父亲贾文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月利率2%,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时贾文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2013年1月27日贾文俊去世,生前未给付,原告向被告索要时,被告不仅认可其父亲的前述借款,而且承诺偿还借款和利息,并给原告出具了字据。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给付利息40000元。被告从2012年6月14日始至2017年6月14日止应付60个月的利息,即180000元,减去已付40000元,还应付140000元。2017年6月14日以后的利息应当顺延。此后,被告一直以困难为由一拖再拖,时至今日分文未付,被告继承了其遗产并承诺归还原告借款,被告应当履行给付借款的义务,且约定利率合法有效。被告贾福未到庭也未提供书面的答辩意见。原告在庭审时向法庭出示如下证据:欠条一张,证明贾文俊欠原告范福全人民币150000元,利率约定为2%。该证据的背面有被告贾福写下的欠条,证明被告贾福已继承了贾文俊的遗产,并承诺偿还欠款及利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6月14日被告的父亲贾文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时贾文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2013年1月27日贾文俊去世,生前未给付,原告向被告索要时,被告不仅认可其父亲的前述借款,而且承诺偿还借款及利息,并给原告出具了字据。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给付利息40000元。被告从2012年6月14日始至2017年6月14日止应付60个月的利息,即利息为180000元,减去已付40000元,还应付14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贾文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约定月利率2%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贾福系贾文俊的儿子,并继承贾文俊的遗产,给原告写下了欠条承诺其父亲的欠款及利息由他偿还。原告向法庭出示的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纳,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贾文俊遗产范围内给付原告范福全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140000元,以上两项共计290000元。(利息计算截止到2017年6月14日,剩余的利息从2017年6月15日算起按月利率2%计息直至全部还清借款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被告贾福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权利人应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持本判决书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予受理。审判员  刘文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云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