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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3执147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兵虎、李桂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兵虎,李桂林,徐成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3执147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杨兵虎(曾用名:杨超),男,1973年12月19日生,布依族,贵州省普安县人,农民,住贵州省普安县。被执行人:李桂林,男,1980年10月29日生,彝族,贵州省兴仁县人,农民,住贵州省兴仁县。被执行人:徐成友,男,1983年12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住贵州省兴仁县。关于杨兵虎申请执行李桂林、徐成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徐成友在中国农业银行普安楼下分理处开户的卡号为:6228481190332249919的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徐成友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成友在中国农业银行普安楼下分理处622848119033224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怀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