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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9民初3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河北东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赵跃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东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赵跃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3053号原告:河北东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南董镇南董村东北600米。法定代表人:龚彦肖,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军利,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跃宗,男,1972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国市。原告河北东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跃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河北东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东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7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明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孟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