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9民初3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河北东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赵跃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东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赵跃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3053号原告:河北东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南董镇南董村东北600米。法定代表人:龚彦肖,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军利,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跃宗,男,1972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国市。原告河北东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跃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河北东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东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7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明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孟超 关注公众号“”